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廉某2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廉某2的经济损失。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系酒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于某有自首情节及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于某得到了被害人或某某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珲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计某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火车站营销服务部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补助金1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火车站营销服务部辩称被告人周某因系醉酒驾驶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伤残的鉴定没有通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火车站营销服务部的辩称理由不予认可。因为,其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火车站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计龙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合计1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积极垫付医疗费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财保左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杨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杨某投案自首,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杨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受害人张某在受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伤残补助金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由杨某负担。车主杨平顺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依照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明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环卫工人连红梅、张培英撞倒,造成连红梅受重伤、张培英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文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赔偿原告人的合理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红梅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51472.3元,住院治疗53天,住院期间认定由一人护理,护理费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35.14元/天×53天=186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3天=2650元,重伤及伤残鉴定费1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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