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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军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五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宋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周xx作为被侵权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被告宋xx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宋xx作为晋HS0903“福田”牌轻型货车的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故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医药费10000元,予以支持;主张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因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总数中没有财产损失费,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因其治疗与交通事故致伤无关的疾病支出的费用应予剔除,被告对此辩称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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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驶中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使人受伤致残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牵强,不予采纳。除对被告人张某追究刑事责任外,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洪波是冀D×××××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应对被告人张洪波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霞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范围,理由不充足,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当中,其中邯郸市传染病医院的票据和磁县医院的部分票据是王某案发前发生的,与本案无关联;外购的白蛋白药品,无医嘱明确使用;在邯郸市中心医院发生的肠内营养治疗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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