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系亲父子关系;赵某乙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赵某乙已谅解赵某甲的行为,不要求赔偿及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夏某某具备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孙某甲、孙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孙某乙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丁某甲系已满65周岁的老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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