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9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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