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甲伙同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开采砂石占用土地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复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赖某甲伙同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开采砂石占用土地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复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破坏的面积为6.09亩,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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