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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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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谅解协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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