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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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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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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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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乙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乙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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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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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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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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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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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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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汪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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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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