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邀约聚众斗殴,仍帮忙召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但本案发生于2000年6月22日,距今已逾二十年,聚众斗殴罪的法定最高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纠纷引起的突发性冲突事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谅解;涉案人员均认罪认罚;涉案公司系本县重点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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