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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黎某某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和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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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且事出有因,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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