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天富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将综合情节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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