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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王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定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为鞠某某,负责项目部全盘工作,李某甲受其领导分管施工工作,其按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且案发直接原因为分管安全的**李某乙违规搭乘运料车导致,事发当日李某甲请假回家,不在现场,综合考虑案发原因,职责分工及责任大小,认定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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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王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王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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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黄某某作为**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施工人员入井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未按照煤矿规定对被告人霍某某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及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事实,但关于禁止人、货混合运输的情况进行过强调,且霍某某对该项规定具有明知性,故黄某某对被告人霍某某违反运输管理规定拉运行人的责任较小。二、黄某某虽然存在组织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人、货混合运输行为查处不力的行为,但事故发生时其并不是带班领导,且案发当日在井口、井下都有专人进行检查,但由于井下有多个施工队在同时施工,井下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应当与未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区别对待,黄某某责任较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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