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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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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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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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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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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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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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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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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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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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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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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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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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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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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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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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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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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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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8.4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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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2.3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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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霍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4.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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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7.9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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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卢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5.1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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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5.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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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1.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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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3.4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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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5.1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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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尹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3.1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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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2.5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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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13.2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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