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是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中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甲受徐某某指使介绍患者到医院用于制作假病历骗取农合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医院已经代为偿还诈骗金额,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苏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参与制作假病历,应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阳光医院已经代为退还被骗钱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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