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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已退赃,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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