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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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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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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帮助犯,鉴于此案刚过立案标准,且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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