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约束,违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凌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量,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且已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有投案自首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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