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的结果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前,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凯某及被害人吐某的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目前已按照约定部分履行完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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