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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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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帮助谢某某搬运走私烟弹1943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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