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库西达尔·玛木叶特别克)(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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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尼加提·阿不都克力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阿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阿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x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xx隔夜醉驾,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负次要责任。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84.21mg/100ml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塞肯·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18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3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91.79mg/100ml ,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36mg/100ml,刚达立案标准,未造成其他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36mg/100ml,刚达立案标准,未造成其他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库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8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库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xxx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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