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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与周文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原告的相关治疗资料及鉴定报告体格检查及分析说明中均有原告右耳再造术等相关记载,鉴定机构基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右耳撕脱坏死,遗留右耳廊缺失的现状和相关鉴定规范作出八级伤残结论,并无不妥,被告保险公司该主张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据此,其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依法亦不予采纳4、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要求驾驶员提供从业资格证,否则不予赔偿,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纳。同理,被告伊犁保险公司要求驾驶员证明车辆未超载,否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应扣除10%的免赔率的主张,依法亦不予采纳。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12462.67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36天×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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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国与阿布都许库尔·斯拉伊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李爱国与阿布都许库尔·斯拉伊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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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军山、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归责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受到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此次事故被告周军山负同等责任,被告董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负同等责任,且事故发生在被告董某某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周军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董某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龚某某承担25%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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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军山、龚某某、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归责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受到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此次事故被告周军山负同等责任,被告董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负同等责任,且事故发生在被告董某某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周军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董某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龚某某承担25%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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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全、伊犁永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全驾驶货车在行驶中左后车轮碾起的石头将原告张某某砸伤,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杨某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伊犁金天元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霍城棉花分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伊犁永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新F×××××号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为被告伊犁永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杨某全,证实被告杨某全的新F×××××号货车挂靠在被告伊犁永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伊犁永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F×××××号货车的被挂靠公司,应依法与被告杨某全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全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给新F×××××号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财产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杨某全承担。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2300元,数额合理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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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某提·扎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许趁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事故经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了精公交认字(2015)第5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趁心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木某提·扎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书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许趁心按70%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如下:原告门诊治疗费2200.25元,医疗费27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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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王某某、新源县公安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绍华的证言非亲眼所见、亲身经历,而是转述方志强队长的言辞。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能反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法的问题。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荆某某上诉请求增判残疾赔偿金25,000元和鉴定费1,400元能否成立。关于残疾赔偿金,荆某某自行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2014]临鉴字第240号鉴定意见和新源县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做出的[2015]新医临鉴字第0895号鉴定意见均认为荆某某右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审法院认定荆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正确。荆某某系城镇在岗职工,一审法院参照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74.66元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为52,549.32元正确。荆某某对鉴定意见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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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马某某与阿斯艳·祖农、热合米图拉·肖某开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本院对马某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马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问题;二、一审法院对肖某开提家属的精神抚慰金,马某某的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正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马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且在明知无交强险的情况下,仍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阿斯艳等4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关于责任比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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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与代军、孔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代军因事故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时间计算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在受害人构成伤残时,赔偿范围中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具有相同性,都是对受害者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导致收入损失的完全赔偿。因此,受害人受伤致残时的误工费计算期限不应当超过其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前一日的天数。本案中,代军受伤日至定残日前一日共计389天,先前生效判决确定其第一次治疗误工天数为247天,故本案代军的误工费应当按142天(389天-247天)计算为23,699.8元(142天×166.9元/天),一审判决对代军的误工费时间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本案中代军的护理期限计算问题。因该次交通事故纠纷先前案件审理时并未对代军进行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先前判决亦未对其后期护理费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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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昊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谷某某、林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林某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争议焦点一。林孝忠与昊强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中约定,林孝忠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昊强公司名下经营,且交警部门在发放的机动车行车证中登记车主为昊强公司。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林孝忠系涉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关于林某某是否出资购买涉案车辆,也仅是与林孝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享有债权即有物权,且债权与物权系不同法律权利,不应混同。昊强公司关于林某某与林孝忠系肇事车辆的共同车主,林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徐韶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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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昊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相飞、林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林某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争议焦点一。林孝忠与昊强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中约定,林孝忠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昊强公司名下经营,且交警部门在发放的机动车行车证中登记车主为昊强公司。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相关规定,林孝忠系涉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关于林某某是否出资购买涉案车辆,也仅是与林孝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享有债权即有物权,且债权与物权系不同法律权利,不应混同。昊强公司关于林某某与林孝忠系肇事车辆的共同车主,林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所,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徐韶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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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朱某某与蒋某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的认定是否适当;二、马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及蒋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人保财险伊犁分公司没有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蒋某某的医疗费应当核减18,087.45元、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有误,故本院对人保财险伊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马某某作为朱志军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中造成交通事故,致蒋某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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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黄某某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承保另一方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阳光财险奎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的分析,本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承担25%的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即阳光财险奎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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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心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及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本案中,被告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文贤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和原告张平心受伤。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文贤、张平心无事故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赵某某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张平心造成的损失。原告张平心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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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马尼别某与尹俊某、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本案中,原告阿马尼别某与被告尹俊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认原告阿马尼别某和被告尹俊某各承担本次事50%的责任。肇事车辆新E53987在被告平安财险博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平安财险博州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尹俊某、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为:1、原告因伤在兵团第七师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和遵照医嘱定期复查产生的门诊医疗费共计33311.71元,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票据、住院病案资料、门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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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行车应确保安全。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郭某负次要责任。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其证据效力应予认定。被告人保奎屯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21222.57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22天×25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3004.32元(498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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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曹某某、新疆宇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田某某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车辆受损,应当由承保另一方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中华财险奎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涉及被害人较多,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财险奎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已在其他案件中支付完毕。根据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即中华财险奎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曹某某驾驶的是特种车辆且无驾驶特种车辆的有效操作证,依据中华财险奎屯公司与宇某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声明一栏中载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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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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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易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兵与被告黄明军违规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于被告张兵与被告黄明军因过错给原告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对于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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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发生较清楚,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某负同等责任。被告唐某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唐某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军区第十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分别在伊宁市延和医院、伊犁州新华医院、尼勒克县人民医院三次住院,从医嘱中可以看出原告治疗其他病症,该三次住院是否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存在关联性,原告未向法庭举证,且二被告均不认可该三次住院,故对于原告主张该三次住院的相关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农业户籍,应当按照农业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原告马某某的各项赔偿标准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马某某在军区第十一医院花费的医疗费2726.2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唐某垫付的医疗费,本院已告知其与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结算。2、关于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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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李某与李某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经巩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兴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被告李某兴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昌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被告大地保险昌某支公司首先应当在被告李某兴驾驶车辆所投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被告李某兴和被告李某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另外,被告李某兴属机动车一方,被告李某属行人一方,因此被告李某兴承担的赔偿比例应适当提高,本院认定为80%,被告李某承担的赔偿比例应适当降低,本院认定为20%。被告李某是未成年人,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李1、张某承担。关于原告田某某的损失,根据原告田某某的请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的有:医疗费19,039.73元,误工费1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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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云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贵云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马新民负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双方按照70%与30%的比例承担互相的经济损失。平安财险巩留支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马新民的各项损失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可以确定马新民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11456.85元;误工期参照医嘱应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3月30日共140天,但鉴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次伤残,并且精神状态受到影响,本院酌情将误工期延长30天,以此核算误工费为30090元(170天×177元/天);护理期为住院天数59天加上医嘱要求加强护理的30天,共89天,核算护理费为157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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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伊宁金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牌号为新F71283号中联牌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所有人登记为金某运输公司,该车向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经玛纳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银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金某运输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银花无责任。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某运输公司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原、被告一致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营养费2250元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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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松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伊宁金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牌号为新F71283号中联牌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所有人登记为金某运输公司,该车向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经玛纳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银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金某运输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银花无责任。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某运输公司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原、被告一致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75元、伤残赔偿金28686元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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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责任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富某某通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责任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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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都外力·阿扎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要求保险人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两被告对案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计算,即675元(27天×25元/天),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未超过法定计算标准,且被告方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正规交通费票据,根据马力加沙尔的就医需要,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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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克斯县支公司、杨新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世都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人保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魏某获得的赔偿数额。(一)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魏某在庭审中,没有出示证明其被被告杨某某驾驶的起重机砸伤与被告世都公司有因果关系,或者其他应由被告世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故被告世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争议焦点2。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是被告杨某某驾驶的起重机将原告魏某砸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正在施工的在建小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所以被告人保公司对原告魏某被起重机砸伤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争议焦点3。原告魏某因伤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80元,有医疗票据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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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拉克拜·哈斯木某与马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事故当事人即马某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努拉克拜·哈斯木某受伤,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为:误工费19470元、护理费19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0366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费2000元,以上合计646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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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哈尔与吴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此对该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天180天已超过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最长时间,故对该误工180天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出院医疗证明书医嘱意见建议受害人出院后全休三个月,且原告提供的误工损失证据中证实其单位扣减了三个月误工费用,因此本院认定原告误工三个月时间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中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意见,故对该项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受伤部位和伤情看,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90天和后续治疗费6000元评定意见合理,予以采信。原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90天、后续治疗费6000元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2、原告提供新政办发[2014]7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出差伙食补助计算每天为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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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艾某某木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承认原告买买提艾某某木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三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按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定,因新源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伙食补助费120元/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60元(40元×14天);原告住院14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4个月,误工天数合计134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按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规定,原告要求按照鉴定意见中误工期180日计算误工期没有法律依据,故误工费应为22738元(167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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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人身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2016年8月15日11时38分许,被告孙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霍城县清水河镇转盘十字路口红绿灯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原告贾某某碰撞,造成原告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霍城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诉请中护理期的天数,依据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护理期鉴定为75日的结论,本院确定为75日;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营养费一事,认为,原告伤情较重,住院治疗,加强营养,有利于尽快康复,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金额一事,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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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黄某某,蔡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及如何承担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和计算。针对焦点一,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伊公交认字(2014)第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认定书,肇事司机蔡贵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崔长青、刘绍梅、蔡磊和吴某某均无责任,被告蔡某某、马某某作为蔡贵峰的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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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铁某与党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穆铁某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应当由承保另一方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阳某财险奎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及穆铁某的请求,本院认定党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穆铁某承担30%的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即阳某财险奎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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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某与刘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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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本案中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行委托新疆同心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但该鉴定所依据的“专家会诊意见”,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提交的该鉴定意见中并未附专家会诊意见的相关证据,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提供的专家会诊意见系复印件,被告方对此又不予认可。故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因此,依据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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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哑青与魏某、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骆哑青的各项损失,除鉴定费应由被告秦某某赔偿外,其余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9602.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赔偿55969.44元。被告秦某某已经支付8000元,扣除应赔偿原告骆哑青的鉴定费损失4350元,应由原告骆哑青返还3650元。为便于履行,本院决定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返还给被告秦某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骆哑青的赔偿款中扣除。综上所述,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骆哑青经济损失85952.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赔偿原告骆哑青经济损失55969.4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秦某某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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