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沙力旦那提·托尔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和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所有被害人均挽回了财产损失,且均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该案无其他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拉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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