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扎力哈尔·沙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德尔木某提·努尔巴哈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宏伟)(公开版)_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