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铁力瓦尔地·斯某瓦力迪)(公开版)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加xx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55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5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系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事故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5225号法医毒物检验中送检的编号为2017DJ5225-1(采血管编号:Y098293)的梅某血液为5ml,而伊宁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6日5时30分在伊犁州友谊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的被不起诉人梅某采血管编号:Y098293的血液为3.0ml,鉴定机构检材与公安机关提取的血液容量不符,高于公安机关提取的血液容量,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被不起诉人梅某危险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6mg/100ml。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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