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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加某某·达吾来提卡孜)(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加某某·达吾来提卡孜)(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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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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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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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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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苟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苟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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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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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耶·肖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耶·肖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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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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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伤害)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伤害)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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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志强)(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志强)(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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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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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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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冶剑鹏)(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冶剑鹏)(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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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康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康某某)(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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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尼合买提·塔西买买提)(公开版)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尼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尼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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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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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冷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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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穆太力甫·如则阿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是初犯,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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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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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公开版)_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 2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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