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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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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焦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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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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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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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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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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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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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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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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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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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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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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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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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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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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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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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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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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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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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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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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