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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伊春市友好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经伊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某某公司就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原告是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依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但通过庭审查明肇事司机洪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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