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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与费某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何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均应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费某某交通肇事后未在事故现场报警、未保护现场,将肇事车辆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交纳了交强险。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按每天50.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虽然已经退休,但是受伤前在伊春市南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南岔区城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月工资为1500.00元,其误工费应当按此标准计算。原告王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明显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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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金江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建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建昌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超出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合理请求,应由被告杨某某进行赔偿。原告杨金江的合理费用有:医疗费31,914.29元;伤残赔偿金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5,736.00元×10%×20年=51,472.00元;误工费原告杨金江主张每天133.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江要求过高,应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建筑业日均工资109.38元进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24天,故误工费为109.38元×124天=13,563.12元;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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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刘某、刘丽娟与被告董某某、杜大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生命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八真实可信,予以确认。对三名原告提供的证据十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与被告董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天津保险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真实可信,予以确认。对三名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天津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5时58分许,原告王某某丈夫刘文秀无证驾驶无号牌KTMCO型二轮摩托车,王某某在后座乘坐,沿望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乌马河区通府路与望园路十字交叉路口时,遇有被告董某某驾驶黑AX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双方车辆在交叉路口中心南侧路面发生侧面相撞。该起事故经乌马河区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刘文秀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董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刘文秀当日入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产生医药费13,376.31元,刘文秀于2017年7月13日因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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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清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岔大队对此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董清泉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处交纳了交强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责任人被告董清泉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76,1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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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英大泰和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杨某某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刘某某身体受到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合理费用为:1.医疗费28,478.96元,鉴定拍片费152.00元,合计为28,630.96元,去除二被告已垫付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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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自海、张红某、华安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华安保险支公司以护理人员误工没有提供有效的劳务合同,且有几个月的工资超过3,500.00元,没有个人纳税证明,应提供工资流水,缺少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理由是,未签定劳动合同不能说明未有损失,原告请求的赔偿是按每月基本工资是3,500.00元计算,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张自海出示的证据,可另案处理,在该案中不予确认。根据原告左某某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张自海与张红某系父女关系,2017年9月22日13时,被告张自海饮酒无证驾驶黑FXXX**号长安牌客车(实际车辆所有人张红某),在乌马河伊敏林场苗圃路与马艳凤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入伊春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该医院确诊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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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郑某某、于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四份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来源合法,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用票据二页(均为原件),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用为1161.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于某某代理人认为法院没有让被告和原告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违反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法院对原告作了调查笔录,其不同意与被告协商,通过伊春市中级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合法,故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六、时尚被服店工商执照(复印件)及上甘岭兴成采石场证明(原件),证实护理人员的职业和工资收入情况。经庭审质证,二被告有异议,认为应有服装店申报停业证明和车辆停运证明。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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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广利、陈某某、财险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采信。证据三、医疗费票据(包括哈市住院费票据92947.17元、购药票据1979.53元、医院挂号拍片费305.00元、购买医疗器具480.00元),证实原告治疗发生住院费92947.17元、购买药品1979.53元、医院挂号拍片费305.00元、购买医疗器具48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周广利和被告财险伊春市分公司对哈尔滨住院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拍片费305.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外购药的费用不是正规票据,且没有医嘱及医生签字,不同意给付。被告周广利不同意承担原告擅自转院产生的医疗费,还有住院费票据当中总数包括护理人员的床位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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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后出示哈尔滨市医保患者转诊转院报告单,该证据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且原告在北京华都亚太医院住院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12日,因此该证据不是新证据。综上,本院对证据3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的打车费,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经核实为交通事故第二天原告打车上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救治发生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伤情较重,并处于发生交通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原告打车应视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可。其他交通票据,本院按合理支出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7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社区证明不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本院认为原告出示嘉荫县乌拉嘎镇团结社区证明及姜某某暂住证,两份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庄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庭前向本院出示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庄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过对以上证据的审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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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王某第一次住院于2013年12月16日出院,经鉴定医疗终结时间为四个月,原告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4年5月4日已经超过了医疗终结时间四个月,因此,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供证据3中的《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票据,被告提出票据非正规发票的异议,本院认为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是经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正规机构,且原告申请鉴定及鉴定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因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证据4中的打车证言,被告提出异议,经核实打车费为交通事故当天原告打车上医院进行救治发生的车费,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的紧急情况下,原告打车属于正常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5预证实OPPO手机价值1799元在事故中丢失。被告提出异议,本院查实OPPO手机在2012年12月购买,花费1799元,但事故发生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本院考虑手机在时间及使用上有所折旧,酌定认可8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6王某工资证明,欲证实每月工资为1500元。参照2013年年度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1355元/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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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员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的合理赔偿,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限额对被告李某某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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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员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潘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吕某某的合理赔偿,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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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英某、阳某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英某负责赔偿。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阳某保险股份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阳某保险黑龙江省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宋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本市出差补助标准,每天按50.00元计算,误工费及护理费依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398.50元标准计算。因原告宋某某受伤后,鉴定为十级残,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告宋某某赔偿数额的确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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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平某某、鲍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平某某过失驾驶致原告梁某某身体受到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鲍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平某某不具备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与其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在庭审中被告鲍某明确表明与平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的损失,故对此负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责任限额,先行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平某某、鲍某承担。另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第6条7项的约定无证驾驶车辆保险人免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理赔不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处理如下:(一)关于医疗费11302.60元(原告已支付医疗费33302.60元,扣除被告平某某给付2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180日。关于计算标准,本院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36元/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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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刘某某等6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欧阳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并搭乘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而后两车向前滑行时又与停靠在道路北侧被告刘某某客车相刮,致被告欧阳某某及乘坐人仲某某受伤。经友好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欧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无责任,原告仲某某无责任。虽然友好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仲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从事故损害后果看,原告仲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货车不允许载人,应当预见乘坐货车会有危险,其违反规定,故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负10%赔偿责任。被告欧阳某某应负6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应负25%的赔偿责任。被告徐某已将车辆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从本案看,被告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所驾肇事机动车所有人,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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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等2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黑F55322解放牌重型卡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伊春市友好区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黑F0702444拖拉机相撞,致使拖拉机与挂车脱节侧翻,造成林某某妻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对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医疗费31,465.89元(已扣去被告刘某某垫付3000.00元),被告提出依据保险合同应当扣除无关用药用品、医保范围之外药品产生的费用。因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无法选择使用何种用药,也没有能力对所用药是否属于非医保用药做出辨别,故在交保险赔偿限额内不应考虑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之别,应给予原告全额赔偿,但从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其中有988.00元系药店购药,因原告未提供医嘱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外购药988.00元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医疗费用30,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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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韩XX、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XX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向河东路时,与沿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被告卢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乘客原告张XX十级伤残的后果,二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经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队友好大队认定,被告韩XX与被告卢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XX无责任。被告韩XX主张被告卢XX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本人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张XX亦应负有一定责任。因被告韩XX未提交其与被告卢XX负主、次责任划分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于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但本院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考虑,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被告卢XX酒后驾驶且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乘坐右腿患有残疾的卢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所存在的风险应当预见,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107,445.72元(含二次手术费19,000.00元)属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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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伊春市友好区第某某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经伊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某某公司就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原告是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依据《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但通过庭审查明肇事司机洪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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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荣某某人身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荣某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为,医疗费28005.5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0.00元(30元×17天),营养费2700.00元(30元×90天),护工工资10872.32元(79.36×17天×2人+79.36×73天+79.36××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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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卫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五营区小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忠芝集团大山王酒业有限公司门前时,与骑自行车的陈某某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十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经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队五营交警大队认定,卫某某负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根据《黑龙江省道理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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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某与张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反诉原告)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是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人,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的部分由车辆的车主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按30%的比例承担为宜。关于赔偿的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本案当中各赔偿项目具体计算如下:医疗费。该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医疗费用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医疗费为108,153.00元,被告(反诉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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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其骑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列举的非机动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的普通医疗费和材料费过高,因其没有提出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二次取钢板费用,因其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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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宋某某、赵某某、铁力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宋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铁力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故宋某某与铁力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金山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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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崔荣某等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发生,属于救助必须费用,对于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对证据六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哈医大附属二院住院费票据及庆安医院的门诊票据5张无异议,其它的没看到,对手写的票据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二被告无异议部分,即崔荣某在哈医大附属二院门诊住院治疗费及庆安县门诊合计人民币230,374.6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手写票据本院不予认定。二被告对证据八均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不符合证明的形式要件,即无法人或经办人的签名;二单位也无权出具原告与牛凤杰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该证明中没有明确说明牛凤杰是否由原告抚养,有无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本院认为,二被告异议成立,该份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二被告对证据九均有异议,认为并没有庆安县农村应急救助中心这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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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和与被告于某某、绥化市铭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及输血费票据,被告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门诊票据中朴永昌名下190.00元及医疗票据中的护理费、输血费中的互助金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门诊票据中朴永昌名下190.00元异议成立,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外购药票据及鹤岗矿业集团总医院的说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伤情上述费用为合理支出,且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出具人不是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且未加盖公章,故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护理费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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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吕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吕某某系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导致没有驾驶资质的人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24,203.00元/年×20年×10%=48,406.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伙食补助费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按2015年黑龙江省农林牧副渔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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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长礼、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伊春市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未给原告王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故对原告王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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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康某某诉被告王福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诉,认为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王福彬于2017年9月18日驾驶冀CFW8**轻型普通货车沿S303省道由伊春往金山屯方向行驶行驶至112KM+428M处,车辆前右侧与同向前方原告陈某某驾驭的畜力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陈某某、康某某二人受伤,马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美溪大队美公交字[2017]第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王福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王福彬的车辆冀CFW8**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陈某某、康某某因伤产生费用共计185253.31元。其中原告陈某某、康某某因伤住院治疗35天,共发生医疗费50071.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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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法诉被告赵永光、铁力市顺发出租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法九级伤残,使其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参加社会交往能力下降,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但其提出的诉请偏高,故本院依据其伤残情况酌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00元。上述孙某法实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48485.81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项,孙某法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没有分析论证孙某法视神经萎缩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但在庭审后,人寿财险公司未按照庭审中确定的日期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本院视为其放弃了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故本院对原鉴定结论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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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对事故原因及责任承担的确认是合法有效的。该责任认定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因此,人保财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确认。对证据4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华安财险公司认为,恒润祥饭店证明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也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相应连续半年以上的工资凭条,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其与当地的真实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也不相符,保险公司认可每月护理费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不够充分,二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的伤情经鉴定确需护理,且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每月3500.00元,不超过全省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对证据5,七张检查报告单的真实性华安财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无异议,但对复查所产生的交通费只认可必要的和合理的公共交通费用,且个人出具的证明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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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胡某某与被告栾某某、于某某、李某来、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全部要件,平安财险各支公司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二原告所举证据2,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确认。二原告所举证据3,被告李某无异议。被告栾某某、平安财险各支公司对离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胡某某患糖尿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证明不认可。本院认为,二型糖尿病属于可控性疾病,不具备完全丧失劳动的能力,且出院证明显示该患者病情好转。另原告胡某某具有农民身份,以此来证明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理由不充分。故被告栾某某及三保险支公司所提异议成立,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栾某某所举证据保险单三份。各被告均无异议。二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该保险单中没有在明显的位置记载免除责任的相关条款有异议,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示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以李俊源醉驾和无证驾驶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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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铁柱与被告赵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异议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驳斥该事实,且该组证据属于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客观发生,故予以确认。2.原告出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两份。证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每日133.00元不超标准。被告认为这个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未超过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3.原告出示的护理人员雇工合同一份、护理人员身份证两份、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住院18天的护理工资共计4320.00元。被告认为,如果未超过法定标准同意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未超过全省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4.原告出示的司法鉴定书一份、答复函一份。证明王铁柱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6个月;住院期间平均需两人护理,院外一人护理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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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中保财险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票据除应使用具有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外,还应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收款人姓名及就诊事项等内容,不完善的医疗票据存在瑕疵,故本院对该票据所载费用不予支持。对其提交的外购药品票据计390.00元,因其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在其提供的医疗门诊票据中,三张合计数额为988.00元,缺少500.00元的门诊票据,故应以票据实际数额为准。其余医疗费计50656.08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且有医疗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计算确定的:九级伤残赔偿金102944.00元;医疗终结期180日,误工费按100.00元/日计算为18000.00元;营养费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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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荣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五营区中心路由西向东行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张某某八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经伊春市交通警察支队五营大队认定,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将事故车辆移动,没有保护现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辩解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了证人王某的证言,但其不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辩解不应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误工费,本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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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驾驶现代牌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刘淑清人身受伤属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淑清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合理部分予以采信。原告刘淑清主张三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赔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34.35元(79.95元/天×23天×2人+79.95元/天×67天×1人)、十级伤残赔偿金38604元(25736元×15年×10%)、交通费299元、救护车费600元、复印费3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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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中华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祁某某人身受伤属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某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合理部分予以采信。原告祁某某主张二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医疗费3302.21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1050元(30元/天×35天)、护理费4797元(79.95元/天×60天)、误工工资9594元(79.95元/天×30天/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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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某某市公共汽车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甲乘坐被告王某乙驾驶的公交客车,行驶至终点站时,被告王某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原告未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将原告带倒,导致车辆右后轮将原告双脚压伤,多处骨折的后果。此起交通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起事故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寿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庭审中,被告人寿保险提出,原告系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理赔对象系车外第三者,故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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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被告梁某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查明和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事实是:2015年5月13日12时40分许,陈某乙驾驶松花江面包车由伊春向上甘岭区行驶,当行至伊嘉公路21公里500米T型路口时,因躲避前方在机动车道外驶入机动车道左转弯由梁某驾驶的黑色宗申90型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驶入沟塘,造成面包车内人员陈某甲、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上甘岭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甲经伊春林业中心医院诊断为左髋臼粉碎骨折,2015年5月13日入院,2015年6月7日出院,住院治疗25天,发生医疗费26688.19元,出院证记载治疗结果为临床治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购买轮椅一台、拐杖一副和烤灯一个,金额分别为470.00元、150.00元和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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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院证中已明确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的住宿费,因无法律规定不予认定。证据七、黄某甲工资证明(原件),证实黄某甲为哈尔滨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月实发工资为3450.00元,因交通事故工资从2014年12月10日起停发。证据八、护理人黄某乙工资证明(原件),证实黄某乙为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通信分公司工程师,月工资为7900.00元,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工资停发。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七、八有异议,认为是单一证据,没有工资表相佐证,主张的事实证据不充分。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这两份证据的异议成立,故不予采信。被告田某某在庭审中没有证据出示。被告中国财产保险伊春分公司出示以下证据:证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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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礼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周长礼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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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工资证明和护理费的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不予采信,工资标准应按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保险单、保险人声明、保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黑BF07**号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投保前向投保人李福荣告知投保事宜。原告倪某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被告范金光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姜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范金光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姜某某驾驶欧曼牌黑BF07**号牵引黑BF0**号挂车在南岔至柳树通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山木材检查站北侧时,在超越前方被告范金光驾驶的鲁霸幸福牌电动车时,遇相对方向来车,被告姜某某在躲避相对方向来车时,与被告范金光驾驶的电动车相刮,造成电动车内范金光及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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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金某与被告姜某某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及修理费票据,不具备证据的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司法鉴定费票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各一份,意在证明:鉴定的费用及鉴定结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费在保险合同中我公司不承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原告工资证明和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原告受伤前在工作和原告住院期间其表弟护理工资情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未提供劳动合同、纳税人证明、工资流水、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不能作为原告工作和护理工资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工资证明和护理费的证明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证据七、户口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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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也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告李也、王桂芹、侯辰阳、庄成芬、刘秀芝、周丽洋、韩久忠、韩波、崔连英、田传军、张灵、徐丽明、李双柱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于支持。原告李也、王桂芹、侯辰阳、庄成芬、刘秀芝、周丽洋、韩久忠、韩波、崔连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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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代百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护理人员人数的确定,只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可以作为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依据,因此,上述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鉴定费、挂号费票据,能够证明该笔款项系用于支付原告魏某某鉴定费用,对该项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南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代百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魏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代百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齐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原告魏某某受伤后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90,871.59元(其中要求赔偿二人依赖护理费1,005,0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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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颜维根、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某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原告邢某某要求被告杭州钱某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应予支持。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杭州钱某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原告邢某某构成三处伤残,最高等级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而十级与九级的伤残系数酌定为3%,原告邢某某三处伤残的赔偿系数为33%,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203.00元,故原告邢某某的伤残赔偿金为24,203.00元×33%×20年=159,739.80元,但原告邢某某主张154,899.20元,本院支持伤残赔偿金154,899.20元。原告邢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与护理费,因原告邢某某提供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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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赵某某、陈某某、赵如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可以证明原告每月的收入情况,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当月误工损失的合法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原告杨某驾驶黑F007**号客车行驶到伊嘉公路(S204)159公里50米处,与赵曙伟驾驶的黑F398**号客车相撞,司机赵曙伟死亡、多人受伤。事故经嘉荫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曙伟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嘉荫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挫伤、左足挫伤,原告住院3天,发生医疗费3,850.46元、护理费300.00元、伙食补助费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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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旭东与杨中兴、人保财险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旭东与被告杨中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嘉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杨中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旭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事故中原、被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杨中兴应承担70%,原告何旭东应承担30%。关于原告何旭东的伤残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本院认为,在第二次鉴定的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部分仍然引用了临床确定诊断,为颈髓挫伤,且没有确认颈髓挫伤已治愈。原告病历的出院记录中记载,治疗效果为好转。故认定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损害,构成九级伤残。关于原告误工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是电业局职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兼职从事出租车营运必然要受到本职工作的影响,不能达到全职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工作量,其工资收入不能百分之百比照全职人员计算。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出租车收入状况,本院确定按首次定残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的50%为标准,以事故发生时间至首次定残时间6个月零8天为误工时间计算。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做以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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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部门所作的诊断应以出院电脑打印的为准,后补重新手写,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孙某某公益工资开资情况,本院认为,该工资是以原告孙某某的名义打在孙某某的工资卡里,应视为对原告已开工资。对原告提出摩托车系新换机关,能正常行驶,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该摩托车的发票及更换机关的证据,本院不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邹某某及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9、10、11、12、13有异议,二被告认为:1、对原告用药清单里3项共计1,231.00元有异议,认为有些药物不是治疗原告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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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因本次事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有权请求赔偿。关于医疗费,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9,318.59元,铁力市人民医院门诊费1,079.00元,二次手术支出医疗费16,585.97元,铁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793.86元,合计62,777.42元,有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伙食补助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请求伙食补助费1,550.00元(住院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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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外购药没有显示医院盖章及医生盖章,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支持有效票据合计金额为56980.74元;2.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21张,证实高某做鉴定、取鉴定书、因伤势重出院后按医嘱定期复查,共花费交通费562.50元,张某某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3.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9日作出法医临床(2018)临司鉴字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某损伤致左侧胫排骨骨骺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二次手术时可顺延1个月;其左侧胫排骨折内固定钢板的去除费用评估为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张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误工期应自事故发生时起至鉴定伤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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