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万金)(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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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X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案发,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玉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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