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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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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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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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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某·苏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某某·苏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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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力木江·加拉力丁)(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力木江·加拉力丁)(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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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吾拉依某某·托某某洪)(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吾拉依某某·托某某洪)(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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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娄建康)(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娄建康)(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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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尼加提·阿不都克力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尼加提·阿不都克力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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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库尔班江·吐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库尔班江·吐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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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扎某某·塔里甫)(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扎某某·塔里甫)(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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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塞肯·赛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84.21mg/100ml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塞肯·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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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18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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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3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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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斯砍德尔·阿布力孜)(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91.79mg/100ml ,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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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库德热提·先木西买买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库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8mg/100ml,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库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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