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铁力瓦尔地·斯某瓦力迪)(公开版)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加xx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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