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虽然有参与由陈某甲组织的盗窃土方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其主观犯罪故意不明确。郑某甲对陈某甲组织的挖运土方行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不知情,能够确认郑某甲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的证据不充分,仅有几人的言词证据,且同案犯在供述中前后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郑某甲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