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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军与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争议房屋门牌号问题。赵玲珍身份证号显示为东后街20号,2010年11月18日赠予协议记载房屋坐落为20号。任(宝)字01××14号房产证记载为21号。(90)号任证民字第0002号公证书记载为22号。经审判人是到民政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相关材料,工作人员表示发放证件门牌号并不准确。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争议房产仅一处,故门牌号对此案处理已无实质性影响。中级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被告及第三人住址为22号,经询问原、被告及第三人认可,将争议房屋门牌号××。2、关于鉴定赠予协议时录相问题。原一审,原告对录像中,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是赵玲珍的老年妇女是否为赵玲珍不确定,在质证意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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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尚某某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内容,尚某某取得是五间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尚某某实建住房是四间,尚有一间住房的宅基地未使用,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正是根据以上情况,考虑村里整体规划和现实状况,给出了一个合理丈量尚某某宅基地四至的起止点计算方法的答复意见,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对此作出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既维护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村内的整体规划,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尚某某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内容和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上诉人齐某某所建小房和车库均在尚某某宅基地适用范围之内。上诉人齐某某在原审和二审中提交系列证明,不能否定有权机关任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解释答复,任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答复证明效力大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明的效力,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之一。上诉人齐某某在被上诉人尚某某宅基地上建小房和车库,侵害了尚某某宅基地使用权,尚某某依法有权提起排除妨碍诉讼,原审将该案定性为排除妨碍纠纷,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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