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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