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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至2019年2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姚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