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驾车将二人撞伤致死,三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审判决量刑时已对其自首,对伤者进行赔偿,且予以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再予以采纳。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妻子和白某请求的误工费,原判依据其治疗情况,经过审查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正确,昝某认为对其二人误工费判决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马某某、白某某、白某上诉请求判决大同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原判已经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理由,系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式问题,不属于二审审查判决之列,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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