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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某某弃车逃逸,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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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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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视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51663元和丧葬费人民币23659.9元,合计人民币375322.9元。按主次责任划分,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80%的责任。由于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人民币24000元,应当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标准计算。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核定如下:(11844×13+23659.9-24000)×80%=14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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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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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胡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某公司枣阳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审判员 张义才 书记员: 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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