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减速行驶,发现情况后制动不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肇事货车车主徐某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可作为对被告人鲁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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