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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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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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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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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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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伊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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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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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甲、连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甲、连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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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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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投案自首,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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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投案自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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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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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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