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有拘束力。本案一审时,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未对易某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可以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故本院二审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在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来计算易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丧失劳动能力既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也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本案中,易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一审判决按照易某某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以此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并无不当。三、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易某某的损害后果以及仙桃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认定易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财保晋江公司赔偿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2、财保晋江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赔偿医疗费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问题。财保晋江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系按医疗费总数的20%计算而出,并未提供确切的非医保用药明细,亦未提供保险合同中的关于医疗费理赔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的用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鉴定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财保晋江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也未提供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其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财保晋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杨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作为承保杨引所驾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主张杨引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上诉主张,依据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但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其向投保人送达的保险条款,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其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不予采信。田建军、田淽怡、周某某、黄灿华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审认定田建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二、原审认定田建军的误工费是否有误;三、原审是否剥夺平安财保仙桃公司的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审认定田建军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有误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田建军虽系农村居民,但其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武汉市城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并在武汉市城区居住,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交纳了鉴定费,与郭某某的伤情进行过重新鉴定的事实相印证,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交纳鉴定费3000元。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丁星、仙桃市彭场环境保护站(以下简称彭场环保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中应否扣减非医保费用。2、一审确定的误工时间是否正确。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中海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二、长江财保湖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审判决认定陈中海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正确。关于伤残赔偿金的问题。陈中海提供了其与湖北健飞食品有限公司连续两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二份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陈中海自2015年12月在湖北健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门卫兼杂工,在该公司厂区居住生活,月工资3000元。故其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证据证实和事实依据。长江财保湖北公司认为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中海的伤残赔偿金依据不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邓德华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邓德华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仙桃市毛嘴农贸市场卖菜,从事劳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邓德华受伤,收入减少,其应当获得误工损失赔偿。一审判决支持邓德华的误工损失18442.36元并无不当。交强险保险条款只约定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诉讼费,并非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故人民财保武汉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人民财保武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2、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否正确。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认为鉴定系单方委托,且没有通知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鉴定过程没有将患肢与健肢进行对比,也没有重新拍片复查,鉴定意见不具有公正性,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仙桃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提供证据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准许其重新鉴定。但平安财保仙桃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足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应否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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