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金志宏以中雅公司2013年7月25日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雅公司股东会议形成的所有决议,本案的案由应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原审认定案由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有误,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中雅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中雅公司全体股东没有关于股东会召集的其他约定。中雅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已被生效的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确认为中雅公司的股东李某某、金志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邱某某所举证据一至证据五属于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证据,本院不作审查;证据六系对原审法院法官所作的录音,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应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邱某某于2010年9月9日收到仙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后,于15日内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某某不服仙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不受字第013号仲裁裁决,于15日内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邱某某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一、姚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二、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针对上述焦点,评判如下:关于姚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当事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停于现场,其本人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弃车逃逸,属于肇事逃逸行为。关于平安财保仙桃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