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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故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依法不能再次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刘某;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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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故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依法不能再次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刘某;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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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故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依法不能再次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刘某;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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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故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依法不能再次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刘某;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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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故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依法不能再次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刘某;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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