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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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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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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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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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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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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尹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尹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进入尹某某经营区域,持自制苍蝇拍挥向尹某某面部,后又将其按在割肉台上,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李某某一直欲夺下尹某某手中的刀,对尹某某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李某某的行为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尹某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用手中持有的工具割肉刀将李某某砍伤,属于正当防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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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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