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关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关某提交的130万元收款收据形成不合法,不能证明该款已出借给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中,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日、5月5日及5月18日向关某出具的三张收款收据上加盖了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有会计、出纳、经手人的签字确认,形式完整、合法,可以据以认定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关某借款130万元的事实。虽然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出纳与关某具有亲属关系,但该事实不影响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且上述收款收据上亦有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至于该借款如何清点及是否有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属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均不能对抗债权人。故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现有新证据证明关某出借的130万元未入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由中国某银行仙桃毛嘴支行于2009年9月28日出具的分户账对账单,用以证明关某出借的130万元未入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关某未向仙桃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借该款的事实,并提交了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8日出具的某鉴字[2010]201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 ...

阅读更多...

付某某与冯某某、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所举证据一,系借条原件,且借款人代建军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二,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涉案的两笔借款均是由付某某以现金方式向代建军支付。该事实有付某某、代建军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代建军分两次向付某某借款共计70万元,并出具了二份借条,付某某以现金方式向代建军支付了该两笔款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冯某某上诉认为,付某某明知代建军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该借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杜某与郑全进、郑全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符合法律规定。郑全进、郑全胜、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四上诉人上诉称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的签订地不一致,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四上诉人对此并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纠纷中,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不一致时,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利于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减轻法院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

阅读更多...

向政、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爱洲提交的其与向政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向政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向政于2014年2月至5月间向徐俊波借款,徐俊波委托李爱洲分数次向向政汇款750000元,并于同年5月14日向李爱洲出具金额为750000元的借条。向政与徐俊波、徐俊波与李爱洲之间分别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后经三人协商,确定由向政向李爱洲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170000元,徐俊波向李爱洲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向政亦向李爱洲出具金额为520000元的承诺书一份。李爱洲、向政及徐俊波达成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向政、徐俊波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向政在向李爱洲还款190000元后,向李爱洲出具金额为330000元的借条 ...

阅读更多...

肖某某、孙锡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某、孙锡德是否欠张鹏借款146000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肖某某与张鹏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张鹏借款146000元,于2014年3月之前还清。肖某某虽未向张鹏出具借条,但张鹏一审时提交的短信记录证实,张鹏向肖某某、孙锡德催讨借款,肖某某、孙锡德均未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均同意还款,结合孙锡德于2017年8月3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鹏转账20000元的事实可以证明张鹏实际上向肖某某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肖某某、孙锡德否认借款146000元,认为肖某某向张鹏借款100000元用于赌博,且已还款38000元,但张鹏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肖某某、孙锡德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肖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该借款发生在肖某某、孙锡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阅读更多...

许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后,即使在开车时由于车内嘈杂,听不清对方电话内容,且担心接听电话影响开车而没有通话,但作为张某曾经的员工,在张某多次打来电话的情况下,许某某也应在未开车时回复电话,询问对方因何打电话与其联系,但许某某一次也未回复,有悖常理。在收到张某发来的“徐师傅,请你把欠我的钱还给我,你的态度简直不可思议,你想不还找借口,请你找证据,我已准备找法院起诉,你太不讲感情了,这点钱也不能给你家解决问题”的短信时,在许姓和徐姓音近的情况下,通常会回复短信或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发错短信,如是熟知的人,询问对方是否存在误会等,但许某某仅以短信的开头是称呼徐师傅,以为发错了短信,收到的是诈骗电话,未予理会 ...

阅读更多...

胡某某、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对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偿还的8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经查,夏洪波、彭振军、彭军霞分别借给胡某某、国城小贷公司20万、30万、50万,夏洪波、彭振军与胡某某、国城小贷公司约定的月利率为3%,彭军霞与胡某某、国城小贷公司约定的月利率为2.5%,三人均委托姚利君(彭帅之母)收取利息。2012年2月至11月,国城小贷公司会计马业中以现金方式向姚利君支付利息;2013年4月8日、6月9日、9月19日、12月3日,2014年3月17日、7月1日、10月21日、2015年1月7日 ...

阅读更多...

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芝园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向一审法院调取了该院向康芝园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的照片一组,该院同时提交一份具体送达经过的书面说明,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审查明,二审庭审中,康芝园公司承认,2016年7月30日范某某与康芝园公司、宋华山签订的《借款及债转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范某某确实借款给康芝园公司1000000元,康芝园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补充合同书》上加盖的“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确系康芝园公司公章,“宋华山”的签名亦确系宋华山本人的签名。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8年1月8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2018年1月11日 ...

阅读更多...

李中发、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中发提供的录音证据,是2018年9月10日李中发与李某2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李某2并未陈述看见李中发被胁迫出具借条的过程,故不能达到李中发的证明目的;李某的证言,其内容为邓某胁迫李中发出具借条,与一审中李中发的父亲李某3、母亲刘某证言的内容基本吻合,但其与邓某一审中所作证言完全不同,考虑到李某、李某3、刘某系一家人,又没有其他证明佐证,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李中发与李志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李中发应否偿还该款。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李中发认可借条是其出具,陈述借条是为救其哥哥李某,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否认借款事实;李志陈述李中发因缺乏周转资金通过邓某担保向其借款,且出借的是现金。双方陈述的事实明显矛盾,根据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周爱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月21日周某某出具的欠条,确由其本人书写,且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书写欠条时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故对其所称欠条载明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周某某上诉称周爱伶从2009年起就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欠条上载明的5万元应为工资款,周爱伶尚欠10万元工资未付。本院认为,周某某认可从周爱伶处收到过欠条载明的5万元款项,只是对该款项的性质存在异议,认为该款项系支取的部分工资款,而非借款。但因周某某在本案中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收到款项的性质是工资款,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周爱伶享有债权,且可用于抵销5万元欠款的事实,故对周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周爱伶诉请周某某返还欠款5万元,于法有据,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仙桃市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阅读更多...

刘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6日,邵擎与江赢签订了《借款合同》,刘某、曹某某在该《借款合同》的担保方签名,该《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赢将款项借给邵擎,邵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曹某某对邵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邵擎未按约还款,刘某、曹某某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曹某某上诉称,刘某、曹某某是在饮酒后,碍于情面,才应江赢的要求在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名 ...

阅读更多...

王某某、路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陈爱民与王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上诉费21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审判员  别瑶成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韩潇

阅读更多...

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朱某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咀城开公司提交的证据虽加盖有沙咀城开公司的印章和载有杜新明的签名,但仅凭此不能得出沙咀城开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挂靠单位,实际施工人为杜新明、周方桃这一事实。因朱某祥未申请杜子江出庭作证,对朱某祥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无法核实是否为杜子江亲笔书写以及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构成债务转移的问题。针对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首先,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朱某祥:“李发忠三次向你借款,李发忠是否出具借条?”朱某祥回答:“分三次出具过,约定的利率是35‰,还款日期为封顶之日。2015年8月24日,封顶结算时,李发忠收回了这三张借条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刘某某系仙桃市人民法院干警的直系亲属,身份较特殊,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仙桃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 书记员:陈伊

阅读更多...

谢某某、谢某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离婚证复印件经双方核实,与原件一致,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查明:2017年9月27日,谢某某与谢某荔经政府登记离婚。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谢某某、谢某荔因与被上诉人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谢某某与胡坤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二、涉案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谢某某与胡坤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阅读更多...

陈某某、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城公司与清园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清园公司上诉称,2013年11月3日之后,国城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案中,清园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国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利率40‰,该承诺书上有金治军的署名。金治军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承诺,承诺其自愿就2013年7月4日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由此可见,金治军在提供担保时对清园公司承诺利率40 ...

阅读更多...

龙某某与李某良、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内容上该三组证据可以证实仙晟汉江酒店系富润公司出资人的事实,但龙某某与仙晟汉江酒店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仙晟汉江酒店的行为并不等同于龙某某的行为,该三组证据并不能证实龙某某系富润公司的投资人,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李某良等三人提交的证据三合伙协议一份,龙某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伙协议中所涉的熊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虽与两份借款合同中的账户一致,但该合伙协议未经龙某某签字确认,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份证据中所称的仙晟汉江酒店的“入股投资款”即为龙某某与李某良、李艳桂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的1500万元款项,不能达到李某良等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李某良等三人提交的证据四股东会决议(2016年8月28日)一份,该股东会决议第四条明确“同意对2016年7月31日由股东李某良、熊某某、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汉江酒店有限公司法人龙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予以废止”。龙某某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