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意见,判断人身赔偿损害中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是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来源于非农村生产的,应认定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印亮等四人主张印保平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在一审中提交的仙桃市郭河镇印湾村民委员会、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华山里社区居委会分别开具的证明,证明上有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印章,同时还提供了印保平其他5个合伙人、现居住地居民、房屋所有权人李亮等证人证言以及李时才户口簿信息、家庭人口普查信息、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可证明印保平于2013年搬到城区居住,以从事建筑工作为生活来源。一审判决根据证据综合确认以城镇标准计算印保平的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平保宿州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城镇标准计算印保平的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该主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鲁姣芝在上诉时,仅针对本案涉及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诗华、鲁姣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虽然谭诗华、鲁姣芝在城镇务工,但实际居住、生活均在农村,对此谭诗华、鲁姣芝在一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系复印件,且后者内容不完整,张某姣、熊春发、熊春华、熊春红和宋栋才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姣、熊春发、熊春华、熊春红,原审被告宋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仙桃支公司上诉主张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在一审中虽然提交了李明生签名的投保单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但其所提交的保险条款未载明公司名称,李明生亦不认可该条款系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向其送达的文本,故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保险条款系该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亦不能证明其已将该保险条款向李明生进行了现实交付,其上诉主张李明生驾驶证被扣12分驾车及在事故发生后无合理理由驶离现场系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寿财保洪山支公司所举保险条款,不能证明是签订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彭海军所举证人黄某证言,其能证明彭海军购买商业保险的具体经过,陈述具有客观性,人寿财保洪山支公司不能说明涉案保险合同办理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和内容,因此,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彭海军以港运达公司名义在相关保险中介机构为涉案车辆办理商业保险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仅要求彭海军提供了其驾驶证、行车证和港运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洪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敖某、卢晓情、卢某(以下称卢某某等四人)、李才祥、石从轮、彭海军、武汉市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民财保上甘岭支公司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二审查明:刘玉军因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上甘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林云先、林先银(以下简称林某某等三人)、刘玉军、兰西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西运输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大众新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安财保新城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尽管肇事车在人保仙桃支公司投保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人保仙桃支公司在投保时将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现实交付并就案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人保仙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得当。一审中,吴某姣、肖艳雄提交的仙桃市彭场镇马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仙桃市彭场镇第二小学出具的证明、租赁合同、湖北战友巨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受害人肖加法生前没有耕种责任田,常年在仙桃市彭场镇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的仙桃市彭场镇第二小学租住和照顾孙女肖依朵读书以及在湖北战友巨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务工的事实。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二审查明,李远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人保仙桃支公司关于李远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李远标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波负次要责任,并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实际按照李远标负70%、杜波负30%的责任比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三、本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一审判决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蒋协清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判断人身赔偿损害中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郭某某等六人主张蒋协清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加盖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有经办人签名的证明以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蒋协清是钢筋工,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在该公司承建的多个城区楼盘工程中做零工,每月收入约5000元。郭某某等六人还提供了仙桃市××镇福利院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证明蒋协清自2017年3月5日到2017年7月16日期间,在仙桃市××镇福利院工程项目部做钢筋工。一审法院庭后向有关知情人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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