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3.归案前将被盗物品放回原处,并获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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