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二级案件,朱某甲已近七十岁年龄,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目前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酌情从轻情节: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3、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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