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部分赔偿被害人,并协助保险公司将全部的理赔款划入法院帐户,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提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民警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受予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冯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及时报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有投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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