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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石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认罪认罚,决定对石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从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