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具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其在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签署《刑事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主动赔偿,与申诉人一方达成谅解,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结果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是否达成谅解是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之一,但非决定性依据。案件能否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提及的赔偿金应当是慰问金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无论以“慰问金”还是“赔偿金”或者其他名义,均不影响款项性质,亦不影响案件处理。申诉人如对赔偿款数额有异议,还可通过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方式主张。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未清楚说明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行为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家庭成员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