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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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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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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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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訾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訾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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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3豪克/100毫升,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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